裁员补偿标准:被公司辞退如何谈补偿?三个方案学习一下。

时间:2024-07-24 11:45:57

当企业进行裁员,作为HR或者作为员工收到被裁员信息的时候我们如何谈离职补偿呢?相信大部分HR或者劳动者都知道N、N+1、2N,但却不知道适用于那种情形,下面我结合案例对这三种方案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先了解N是什么意思,月工资如何计算?

N指的是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如:张三2016年1月入职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那么他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就是4.5年(2016年1月呢至2020年1月为4年,2020年1月至今(5月)为0.5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第一个方案:按照N进行补偿。

  • 李四2018年1月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任JAVA开发工程师岗位,月薪为一万元。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老板2020年4月26日召开管理层会议,决定优化人员。会议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考虑公司经营困难并没有太多的资金,做了 N的补偿方案。第二天李四收到了人力资源部的离职面谈,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补偿金为2.5万元。

案例解析:李四与公司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金标准,李四的工作年限为2.5年,因此一个当补偿2.5个月工资。

除了以上协商解除的情形适用于N的补偿金方案,按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可以采取N补偿金方案。

第二个方案:按照N+1进行补偿。

  • 王五2018年2月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岗位,月薪为九千元。公司2019年10月转型做互联网金融项目,转型后王五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核都不合格,因此公司对他进行了一个月的培训,培训后绩效考核还是不合格。2020年4月公司直接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补偿了31500元。

案例解析:王五是由于绩效考核不合格被公司判定为不能胜任岗位并且培训后还不能胜任岗位,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未提前三十天,因此属于N+1的方案,即2.5个月工资加1个月代通知金,合计等于3.5个月的补偿金。

在实操中很多HR或者劳动者都将代通知金适用的情形搞错,比如:合同到期不续签、违规解除等都把代通知算上,其实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适用于代通知金,其他情形都不适用,除非劳动合同做了约定。

第三个方案:按照2N进行赔偿。

  • 陈六2018年3月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任产品经理岗位,月薪为一万五千元。2020年4月老板找他沟通产品的问题,老板把他骂了一顿最终吵了起来。老板直接把他辞退了,并赔偿了75000元。

案例解析:陈六在公司工作并未违反公司制度也没有不能胜任岗位,只是由于和老板吵架,老板气头上将劳动合同解除,属于违规解除,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公司与陈六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5*2*15000=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