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标保险金?有什么作用?

时间:2024-07-23 11:31:00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投标人不履行投标义务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引入了“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并具体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相关的事项:当投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七十四条);当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如果投标人未违反相关义务,那么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或合同签订后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实践中,有的从业人员将“投标保证金”理解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押金,这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证,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并不局限为现金

虽然《条例》未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完全列举,但是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中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仅仅只是现金,还包含支票或者其他形式。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条例释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明文列举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现金、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保函等发改法规〔2023〕27号文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如果招标人仍然不改变“投标保证金”只能是“现金”的错误认识,那么招标项目将存在违规的风险

正是因为投标保证金形式具有多样性,而《条例》未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加以规定与区分,只是概括地使用“投标保证金”这一笼统的概念,所以产生了理解与适用上的分歧。比如,有投标人过分拘泥于条款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字面含义,认为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也应当退还利息。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投标人提交保函形式的保证金,招标人实质上收到的仅仅是银行向招标人开立的担保凭证,其并未占有投标保证金,更无从获得该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然也就不存在退还利息的问题。为避免类似的错误,我们在对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应注意当区分不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考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法律效果的对应性,不能过分拘泥于文字表面

综上所述,对投标保证金的理解应当牢牢抓住以下几点:一、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是担保;二、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约束(保证)投标人履行特定的投标义务;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是多样的,不仅仅是现金,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并被招标人认可的担保都可作为投标保证金;四、法条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应结合投标保证金的具体形式进行理解与适用